《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与职业健康相关的条款精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提供了特殊的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特别强调了在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如孕期不得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铅、苯、汞、二硫化碳等)浓度超标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改善劳动条件等方式,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